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刊见|对话科技期刊大咖 顾立平:《数据安全法》为开放科学、数据共享保驾护航

《 刊 · 见 》第十七届中国科技期刊发展论坛


科学的进步离不开在科技期刊公开成果、开放交流。加强科技期刊建设,对于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,构筑中国精神、中国价值、中国力量具有重要作用。当前人类社会面临新冠肺炎疫情、全球变暖等一系列重大挑战,在第十七届科技期刊发展论坛之际,小福团特邀科技期刊大咖,从科技期刊出发,畅谈我国科学领域的机遇与挑战。今天为大家带来与科技期刊大咖顾立平的对话。


顾立平

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



Q1:在开放科学和数据共享的背景之下,科技期刊会呈现怎样的发展格局?



开放科学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,就是希望能够扩大科学家科学共同体,让公众能够参与其中。在这个过程中,科技期刊的读者、 编辑甚至作者范围都扩大了,可能也会产生出一些伪科学或者一些假的、不那么严谨的科学内容。这样的情况之下,科技期刊要继续作为科技事业的中坚力量,需要对审核、传播、保存和识别这四个重要功能,有更深刻、更严谨的做法,这是开放科学对科技期刊的一个总影响。


我认为数据共享对科技期刊有三个层次的影响。第一个层次是相互借鉴。期刊在刊载一个科研团队的科研成果的时候,除了刊载观念、刊载新的发现,还需要知道这个观念和发现是怎么来的?这个时候它就会注意到数据的部分,也会逐步希望看一看哪些数据集,或者是哪些数据是被科技期刊所引用、使用,或者是介绍和说明。所以这个阶段是一个相互借鉴的阶段。


第二个层次是相互学习的阶段。也就是说会有越来越多的数据期刊数据论文的出现。比如我们国家的《全球变化学报》《全球变化数据学报》《中国科学数据》,这些刊物既是科技期刊,也是数据期刊,科学家在使用数据的时候,就应该要引用一些这样的论文,或是引用一些这样的权威内容。所以它会有一个互相学习的作用。


第三个层次是文献领域和数据领域的融合及共生。也就是说期刊会被视为一种文献大数据,通过数据领域的处理方式去做更好的应用和发挥。数据领域也会吸纳和吸取科技期刊几百年来的积累和经验,把更好地识别好数据、坏数据的方法,识别数据的过程是否符合科学道德规范的这一套流程吸纳进来。如果数据要在科学数据领域对科学价值认定,甚至在它可以做一些数据交易的情况下,都需要参照和学习文献领域的内容,所以这个部分是它们的融合,共生也就因此而生。



Q2: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之下,我们又该如何认识开放科学与数据共享?


顾立平


数据共享与开放数据,并不是毫无边界的。至少在国家安全、个人隐私,还有已经具有的商业合同的这个条款之下,它是需要有所商榷的,并不是所有的数据都全部都共享或者开放。从国家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数据安全法》)角度来说,它对数据共享有三个很重要的帮助。


第一,画边界。涉及一些国家安全、个人信息,以及一些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不能共享。我国科研人员在做数据共享的时候,有一个很好的法律原则让我们很放心地做数据共享。


第二,有保障。在开放科学的环境中、越来越紧密的国际合作当中,有一些国家的司法体系,或者在与其他国家合作的时候,希望能够把一些数据存放在本国,甚至去试图得到一些相关的数据,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个国家级的法律来做约束,科研人员就会因处于项目合作中而陷入两难。甚至一些合同或计划在签署的时候,是有一些半逼迫科研人员去做的,而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,就可以被消解掉。所以《数据安全法》对科研人员是一个很好的保障。


第三点,引导市场。我们希望企业和科研院所能够相互合作、互利,互相为我们的社会,甚至对全球的人类知识做一些贡献。但在企业层面的数据确权,还有企业的数据资产定义、流程、方法、行为准则和方式与科学界有很大的不同,在做合作交流时,有《数据安全法》就能提供一个很好的共同讨论的原则空间和框架。在这基础之上,就可以很清晰地做具体的数据的边界、数据的确权,以及相关的数据价值定义等工作。


所以从这三点来看,《数据安全法》与开放科学、数据共享并不矛盾。《数据安全法》的规则规范,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在国外做数据共享的工作。


来源|科技期刊发展促进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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